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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农发办[2015]190号 关于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

2015-10-12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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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开发银行

甘肃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做好创新

投融资模式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

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农垦集团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各市、州分行,农业银行各市、州分行: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作用,创新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运行机制,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财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财发〔2015〕26号)和《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财发〔2015〕30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2015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的要求,通过财政资金、信贷资金与社会资金的结合,努力在转换财政投入方式、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上开辟新途径,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上挖掘新潜力,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构建新型经营体系上寻求新突破,做大农业综合开发蛋糕,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国务院批复的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

        二、试点时间、范围及扶持对象

从2015年9月1日起,经省农发办和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简称省国开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简称省农发行)、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简称省农行)批准同意开展的试点项目,均可以享受财政贴息或补助支持。试点项目限定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含农垦农场)实施。在初期试点阶段,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选择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综合实力较强、土地权属明确且提质更新愿望较为强烈的国有农场,以及土地经营已达一定规模、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迫切希望改善基础设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确定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进行试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再纳入扶持范围。

        三、扶持方式

      (一)贴息方式,即贴息项目。按照“主体自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模式运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主体负责落实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资本金,以及借款本金的偿还;银行为实施主体提供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中长期信贷支持,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执行;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按照不高于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实际贷款利率水平,给予全额全程贴息。贷款年限视实施主体综合实力及经营效益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宽限期同建设期,最长不超过4年。国开行贷款宽限期最长不超过3年)。信用结构采用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国家批准的地区)等方式。

      (二)补助方式,即财政补助项目。按照“主体垫资、银行贷款、财政补助”的模式运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主体负责筹集不低于项目总投资三分之一的资本金,并负责贷款资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银行负责为实施主体提供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三分之二的中长期信贷支持,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执行;待项目建成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先建后补的方式,对实施主体垫付的资本金部分(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垫付资本金少于总投资三分之一的,按实际垫付资本金给予补助。贷款年限视实施主体综合实力及经营效益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宽限期同建设期,最长不超过4年。国开行贷款宽限期最长不超过3年)。信用结构采用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国家批准的地区)等方式。

       四、贴息和补助资金使用

      (一)贴息资金。贴息项目当年实际发生的利息先由实施主体垫付,利息清单、借款合同复印件经县、市、省三级农发办逐级审核并经省国开行、省农发行和省农行核准后,由省农发办在中央财政下达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安排贴息资金,逐级拨付到实施主体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并在报账凭据原件上加盖“财政已贴息”讫章后,复印存入项目档案。

      (二)财政补助资金。财政补助项目经验收、检查通过后,由省农发办在中央财政下达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逐级拨付到实施主体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并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五、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审批程序

       1.项目申报。符合国家农发办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和贷款条件的单位向属地县级农发办提出项目申请(国家开发县农场向省农垦集团公司申请),申报材料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县级农发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征求县级支行(未设县级支行的,直接征求市级或省级分行意见,国开行项目直接征求省国开行意见)意见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逐级上报至省农发办审议。项目建议书由县级农发办指导申报单位编制,无需有资质单位编制。

       2.项目审定。省农发办在征求有关银行省级分行初步意见后,通知市县农发办安排拟扶持项目编制项目可研报告。省农发办与相关银行省级分行联合对项目可研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农发办会同相关银行省级分行下达立项通知。

       3.项目计划。县级农发办会同实施主体根据评审的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计划,逐级上报省农发办审批后,分别报送国家农发办和国开行、农发行、农行总行备案。

      (二)申报条件。国有农场项目申报单位中低产田面积应达到1万亩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申报单位自有或流转自营中低产田面积应达到2000亩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自有或流转自营中低产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资格参照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立项条件。在工商局注册时间应满1年(2015年度申报项目应2014年9月1日前在工商局注册)。申报单位在银行应有良好的信誉,具有与承贷相适应的自筹贷款资本金和还款能力,特别是项目本身应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要有足够数额的担保抵押物或可靠的担保单位。原则上申报单位银行信誉等级应在A+以上(未评定信誉等级的除外)。

      (三)材料审核。县、市级农发办应对以下材料和情况进行重点审核: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地点(乡镇及村),申请贷款额度,主要建设内容,开发规模;申报单位(承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申报单位经营情况,包括主营业务发展情况,资产负债情况(通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目前银行贷款情况;申报单位银行信誉等级情况;贷款担保单位情况,包括担保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担保单位资产负债及目前银行贷款情况;担保方式及抵押物情况,包括担保单位经营简要情况及担保抵押物名称、估值等;贷款资本金筹集渠道;自有或流转自营土地证明材料等。以上情况,在审核后作为项目建议书附件证明材料。

       六、项目管理

       试点项目参照执行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区应纳入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必须集中连片,符合规模开发要求。项目区不能安排在规模经济林区。流转自营的中低产田必须取得合法手续。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与建设标准,参照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不得在基本农田上规模化种植经济林。亩均投入标准,参照执行同期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入标准。可适当高于同期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亩投入标准。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公开招标。严格按照批复项目计划实施项目。项目实施中确需调整项目计划的,应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财政不予贴息或补助。各级农发办应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进行决算审计,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后,由县级农发办组织验收,省农发办或委托市级农发办组织项目核查。验收与核查结果作为安排财政贴息或补助资金的依据。围绕项目管理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并在项目资本金中支出。

       七、相关要求

      (一)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各级农发办要与国开行、农发行、农行当地分、支行加强沟通交流,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凝聚共识、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要妥善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归纳总结试点经验。需突破现行农业综合开发及信贷政策规定的,应经省农发办和省国开行、省农发行、省农行同意后实施。

      (二)县、市级农发办要积极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项目的筛选、推荐工作,按照建设标准和要求严格把关,加强业务指导。有关银行当地分行、支行要结合农业发展实际和融资特点,积极探索融资模式,实行最优惠政策待遇,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

      (三)省农发办与省国开行、省农发行、省农行将对试点工作全程跟踪问效。对于银行贷款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对于项目实施不力,或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实施主体,暂停或取消财政贴息、补助;对于实施主体因未按期偿还贷款以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中央财政不予贴息;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国家农发办已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工作质量考评范围。试点项目单独安排中央财政资金,不影响正常分配各市县中央财政资金,并在试点县优先安排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加大试点项目政策宣传,通过专刊、杂志专栏等形式,进行试点工作宣传,定期发布试点工作情况。



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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